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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停業、終止營業暨申請復業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for Suspension or Termination, and Application for Resumption, of Securities Firm Operation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0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第 2 條
停業證券商應依簽具委任代辦交割事務之順位指定受委任證券商為其客戶
集中保管證券之送存、領回、轉撥、過戶等相關事宜,僅分支機構受處分
停業得由證券商總公司或其他分支機構辦理代辦交割事務。但如因特殊情
形本公司得指定他證券商辦理,並由本公司於停業公告函中一併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