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停業、終止營業、變更暨申請復業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for Suspension or Termination, and Application for Resumption, of Securities Firm Operations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3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第 5-1 條
證券商分支機構變更為簡易分支機構應辦理事項:
一、依前條第一款規定申請核准,並辦理變更登記及換發許可證照。
二、公告有關變更相關事宜,協助客戶依其意願將集中保管證券,匯撥至
    總公司、其他分支機構或他證券商。
三、業已繳交之交割結算基金,於取得簡易分支機構許可證照後,應了結
    在本公司市場所為之交易,並將相關帳目結清以後,得向本公司申請
    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