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國會計師受託複核會計原則之差異及影響時,應執行下列複核程序
:
(一)取得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會計師符合國際職業道德委員會有關獨立
性規定之聲明書。
(二)閱讀財務報告中譯本並與原文核對,以瞭解其內容是否與原文原義
相答。
(三)驗算財務報表金額轉換為本國貨幣表示之計算過程是否無誤。原則
上換算匯率得以最近一年資產負債表日匯率為準,惟應於報表下端
敘明換算方式及所採匯率基礎,並列示最近三年度最高、最低及平
均匯率。
(四)比較外國公司財務報告所採會計原則與本國所採會計原則之差異。
(五)複核兩國會計原則差異之調節過程。
(六)複核財務報告之格式,是否與我國規定相符。
(七)瞭解自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日至複核報告提出日前該外國公司有無
發生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
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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