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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實施全面款券劃撥制度注意事項 

Directions for the Full Implementation of the Book-Entry Transfer System in the Centralized Securities Exchange Market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之第 7  點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五月一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結算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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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買賣證券而支付或收取之款項,除下列各款另有規定者外,均適用
    第一項至第三項關於開立存款帳戶及收付款項之規定:
(一)本公司另有規定得以匯撥(匯款)方式完成交割者。
(二)委託人已委託證券經紀商保管及運用其款項者。
(三)委託人已委託證券經紀商代理運用買賣有價證券結餘款項者。
(四)委託人已委託證券經紀商以證券業務應付客戶交割款項投資貨幣市
      場之行紀業務者。
(五)委託人同意證券經紀商將交割款項留存於證券商交割專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