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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實施全面款券劃撥制度注意事項 

Directions for the Full Implementation of the Book-Entry Transfer System in the Centralized Securities Exchange Market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之第 7  點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五月一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結算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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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證券,應於金融機構設立專用之活期存款帳戶(
    交割專戶)辦理對委託人交割款項之收付,該帳戶款項不得流用。但
    委託人已委託證券經紀商保管及運用其款項者及已委託證券經紀商代
    理運用買賣有價證券結餘款項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