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Directions for Announcement or Notice of Attention to Trading Information and Disposition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股市監視
第 2 條
本公司於每日交易時間內(下稱盤中),分析上市有價證券(不含外國債
券、政府債券、普通公司債)之交易,發現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即依第
三條規定辦理。
一、當日盤中成交價振幅超過百分之九,且與本公司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振幅之差幅在百分之五以上,且其成交量達三千交易單位以上者。
二、當日盤中成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六,且與本公司發行量加權股
    價指數漲跌百分比之差幅在百分之四以上,且其成交量達三千交易單
    位以上者。
三、當日盤中週轉率超過百分之十,且其成交量達三千交易單位以上者。
    但轉換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特別股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指數股票型基
    金受益憑證及指數投資證券不適用之。
四、依本要點規定發布交易資訊或採取處置措施者。
五、經市場傳聞或媒體報導或經本公司電腦系統分析有異常情事並經簽報
    核准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有價證券升降幅度計算公式含有以標的證券或標的指數等計算因素者,以
其當日盤中振幅、漲跌百分比與標的證券或標的指數之振幅、漲跌百分比
(投資組合者,取其組合標的證券或標的指數振幅、漲跌百分比之平均值
)計算差幅。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關於「且其成交量達三千交易單位以上者
」之規定,於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交易不適用之。
有價證券交易單位低於一千單位(股、受益權單位、存託憑證單位等,下
同)者,其成交(委託)量交易單位數據標準依下列公式調整:
調整後成交(委託)量交易單位數據標準=調整前成交(委託)量交易單
位數據標準x(1000 ÷ 該有價證券交易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