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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Public Tender Offers for Securities of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4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四日修正發布之第 27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五月十日
施行。
第 12 條
前條所稱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係指預定取得人
間因共同之目的,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
發行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