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Public Tender Offers for Securities of Public Companies
公開收購人委任之受委任機構以一家為限。但收購未上市、未上櫃或興櫃 之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者,委任之受委任機構不得逾二家。 公開收購人為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者,不得委任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 子公司擔任受委任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