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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Public Tender Offers for Securities of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4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四日修正發布之第 27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五月十日
施行。
第 23 條
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公開收購人應依同一比例分配
至股為止向所有應賣人購買,如尚有餘量,應按隨機排列方式依次購買,
並將已交存但未成交之有價證券退還原應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