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初次上市公司應於上市掛牌日後二日內輸入下列資料:
一、上市公司及其重要子公司基本資料。
二、本年度及前二年度有關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及第二項第一款
規定之資料。
三、前二年度有關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之資料。
四、最近一個月有關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資料。
五、最近一季有關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資料。
六、本年度有關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之資料。
七、最近一次有關第三條第二項第十款規定之資料。
八、有關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八款規定之資料。
九、有關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九款規定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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