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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Information Filing by Companies with TWSE Listed Securities and Offshore Fund Institutions with TWSE Listed Offshore Exchange-Traded Fund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1 日
1.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之第 3  條第 1  項第 33 款,自一百
  十三年二月十五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五日修正第 3  條第 2  項第 32 款,自一百十三年
  五月一日實施。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資訊公開
第 5 條
上市公司、第二上市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境外基金
機構之總代理人及證券商申報之資訊經查有錯誤者,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
辦理,並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即時輸入正確資料予以更正。
上市公司、第二上市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境外基金
機構之總代理人及證券商申報之資訊,由本公司相關資料系統對外公布或
提供主管機關查詢,如有虛偽不實者,均由該公司、事業或總代理人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