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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Information Filing by Companies with TWSE Listed Securities and Offshore Fund Institutions with TWSE Listed Offshore Exchange-Traded Fund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1.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之第 3  條第 1  項第 33 款,自一百
  十三年二月十五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五日修正第 3  條第 2  項第 32 款,自一百十三年
  五月十日實施。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資訊公開
第 6 條
上市公司及第二上市公司違反本辦法或申報之資訊有錯誤者,本公司得函
請改善或處以新台幣壹萬元之違約金,但其錯漏如係由主管機關、本公司
或投資人發現經查屬實者,得依個案處以新台幣參萬元之違約金。
上市公司及第二上市公司有前項應處以違約金情事者,若最近一年內累計
課處次數達二次以上(含本次)、個案情節出於故意或重大缺失、或對股
東權益或證券價格具重大影響者,本公司得處以伍萬元至壹佰萬元之違約
金。須補正或更正者,並函知上開公司於文到後二營業日內辦理,如再未
依限辦理者,每逾一營業日課新台幣壹萬元之違約金,至辦理日為止。
經本公司按日處以違約金,仍未依限辦理且個案情節重大者,本公司得依
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條規定,對其上市有價證券變更原有交易方
法或停止其買賣。
以封閉式基金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上市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境外基金機構之總代理人或證券商違
反本辦法或於申報期限截止後自行發現申報之資訊有錯誤申請更正者,本
公司得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境外基金機構或證券商新臺
幣壹萬元之違約金,但其錯漏如係由主管機關、本公司或投資人發現經查
屬實者,處以伍萬元之違約金,並均函知其應於文到後二營業日內補正或
更正;未按期限補正者,每逾一營業日處新臺幣壹萬元之違約金,至補正
日為止。
上市公司及第二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輸入之違約處理,另依本公司「對有價
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定辦理;以封閉式基金
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上市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重
大訊息輸入之違約處理,另依本公司「對上市受益憑證信託事業及境外基
金機構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定辦理。
上市公司及第二上市公司違反本資訊申報作業辦法,被處以違約金之情形
,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之「上市公司違反資訊申報、重大訊息及說明記者會
規定專區」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