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存託憑證上市契約準則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Contracts for the Listing of Taiwan Depositary Receipts
證券交易所依據有關法令、證券交易所章則規定或基於其他足以影響市場 秩序或投資人權益之原因認為有必要時,得對上市之台灣存託憑證變更原 有交易方法,並應於執行後一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或得對上市之台 灣存託憑證予以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