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風險指標:
就各證券商當期之經營資料,按下列指標加以評分。
(一)每月評分指標:
1.負債占淨值比率:
負債總額(不含代收承銷股款)除以淨值。
2.流動比率:
流動資產除以流動負債。
3.不動產及設備與非營業用不動產占總資產比率:
不動產及設備與非營業用不動產總額除以資產總額。
4.錯帳發生率:
當期錯帳筆數除以總委託筆數。
5.錯帳損失金額占成交金額比率:
當期錯帳損失金額除以總成交金額。
6.淨值報酬率:
當期累計稅後損益除以淨值期初期末平均數。
7.平均每日營業額占淨值比率:
當期平均每日成交之受託買賣金額除以淨值。但成交金額排除國
安基金、政府基金或國內一定規模以上之壽險公司、銀行及投信
公司(投信基金)。
8.選案股票營業比率:
當期達臺灣證券交易所(簡稱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
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二、四條規定之股票
受託成交金額除以受託成交總金額。
9.營業分散比率:
當期成交金額前五名股票之受託成交金額除以受託成交總金額。
但成交金額排除國安基金、政府基金或國內一定規模以上之壽險
公司、銀行及投信公司(投信基金)。如該指標得分低於六十分
者,依其前五檔中屬臺灣 50 成分股占前五檔成交金額之比率予
以調整。
10.交易對象集中比率:
當期前二十名客戶之受託成交金額除以受託成交總金額。惟其成
交金額排除國安基金、政府基金或國內一定規模以上之壽險公司
、銀行及投信公司(投信基金)。
11.營業證券評價損益占淨值比率:
以下列金融資產評價調整合計數除以淨值,合計數為貸方餘額(
評價損失)者,本比率為負值;為借方餘額(評價利益)者,本
比率為正值:
(1)營業證券承銷評價調整。
(2)營業證券自營評價調整。
12.營業證券金額占淨值比率:營業證券金額(含營業證券承銷、營
業證券自營)除以淨值。
13.先賣後買當日沖銷致標議借及交割借券金額占該業務金額比率:
先賣後買當日沖銷致標議借及交割借券金額除以先賣後買當日沖
銷總金額。
(二)每週評分之指標:
1.平均每日營業額占淨值比率:
當期平均每日成交之受託買賣金額除以淨值。
2.選案股票營業比率:
當期達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
處置作業要點」第二、四、六條規定之股票受託成交金額除以受
託成交總金額。
3.營業分散比率:
當期成交金額前五名股票之受託成交金額除以受託成交總金額。
4.交易對象集中比率:
當期前二十名客戶之受託成交金額除以受託成交總金額。
5.延遲交割受處分金額:
違反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一○四條規定,經依同細則第一三七條處
理,或違反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給付結算作業要點」第
六點規定,經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
券業務規則」(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九十四條之一處理。
二、特殊風險指標:
證券商有經營債券、承銷或自營業務者每月依下列指標分別評分。
(一)債券業務比率:
附買回交易餘額-(買賣斷交易餘額+附賣回交易餘額)
─────────────────────────
買賣斷交易餘額+附賣回交易餘額
(二)財富管理之金錢信託及有價證券信託風險約當金額占自有資本淨額
比率:財富管理之金錢信託及有價證券信託總金額乘以百分之十二
後,除以自有資本淨額。
(三)店頭衍生市場風險約當金額占自有資本淨額比率:店頭衍生市場風
險約當金額除以自有資本淨額。
(四)未結案包銷總金額占淨值比率:未結案包銷總金額除以淨值。
(五)證券商辦理款券借貸業務及信用交易餘額占淨值比率:合併計算每
月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有價證券借貸餘額加計融資融券餘額後,除
以證券商淨值。
(六)證券商辦理款券借貸業務及信用交易標的為小型股餘額占總餘額比
率:將每月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有價證券借貸餘額加計融資融券餘
額排除臺灣 50、 臺灣中型 100 及富櫃 50 指數成分股後,除以
總餘額。
(七)證券商辦理款券借貸業務及信用交易標的為股價波動過度劇烈或成
交量過度異常股票餘額占總餘額比率:股價波動過度劇烈或成交量
過度異常股票係符合本公司「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
務操作辦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篩選標準標的之每月款券借貸
業務及信用交易餘額,惟其篩選期間調整為標的證券「連續三個營
業日」或「最近十個營業日中有四個營業日」有股價波動過度劇烈
或成交量過度異常情事者。
(八)發行認購(售)權證每月評價損失金額占發行認購(售)權證月底
餘額比率:發行認購(售)權證每月評價損失金額除以發行認購(
售)權證月底在外流通餘額。其中,評價損失金額包含發行權證損
益、避險損益、交易稅及營業費用。
(九)證券商保管客戶款券風險約當金額占自有資本淨額比率: 證券商保
管客戶款券總金額乘以百分之十五後,除以自有資本淨額比率。
(十)轉投資事業損益占淨值比率: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含子公
司)及合資損益之份額除以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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