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整體經營風險預警作業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Early Warnings for Overall Operational Risk of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2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二日修正第 3、4、6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十一月申
報一百十四年十月份月計表起適用。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第 5 條
前條評分之資料來源為證券商定期申報之財務報表,及各相關單位之統計
資料。證券商如有停業、歇業、或復業未滿一個月之情形,則不列入當期
之作業。
前項特殊風險指標出現預警訊息時,由交易所通知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
券商業同業公會。
櫃檯買賣債券自營商之債券業務資料,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加以蒐集計算
後,由交易所彙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