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券交易所
(一)每週評分之指標出現預警訊息者,得於一週內查核。
(二)每月評分列為丙等以下,或下列指標出現預警訊息者,得列為選案
查核對象。
1.財富管理之金錢信託及有價證券信託風險約當金額占自有資本淨
額比率。
2.店頭衍生市場風險約當金額占自有資本淨額比率。
3.證券商辦理款券借貸業務及信用交易餘額占淨值比率且標的為小
型股餘額占總餘額比率同時出現預警訊息。
4.證券商辦理款券借貸業務及信用交易餘額占淨值比率且標的為股
價波動過度劇烈或成交量過度異常股票餘額占總餘額比率同時出
現預警訊息。
5.發行認購(售)權證每月評價損失金額占發行認購(售)權證月
底餘額比率。
6.證券商保管客戶款券風險約當金額占自有資本淨額比率。
(三)連續二個月每月評分列為丁等且無改善趨勢者,得於一個月內查核
。
(四)得依營業細則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五項規定降低規定倍數。
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一)每週評分之指標出現預警訊息者,每月評分列為丙等以下,或連續
兩個月每月評分列為丁等且無改善趨勢者,得依業務規則第三十五
條第九項規定降低規定倍數,並得列為查核對象。
(二)證券商債券業務比率或店頭衍生市場風險約當金額占自有資本淨額
比率出現警訊者,得列為查核對象,並得依業務規則第七十九條規
定調降證券商債券買賣額度。
三、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未結案包銷總金額占淨值比率出現預警訊
息者。
(一)證券商出現預警訊息者,應於限期內請證券商說明,必要時並得請
其自行改善。
(二)該項指標連續二個月出現預警訊息者,應進行查核,必要時並得依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相關規章酌予限制證券商得繼續包銷之額度。
四、期交所:經對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評比出現預警訊息者:
(一)列為優先查核對象。
(二)進行書面審核或列為專案查核對象。
(三)採行其他必要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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