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認購(售)權證發行人及其委任證券商辦理履約應注意事項:
一、認購 (售 )權證發行人委任證券商應於下午三時三十分前,透過集保
公司電腦連線查詢列印當日認購 (售 )權證持有人請求履約總數量及
發行人申請註銷數量之彙總表,立即通知發行人。
二、履約給付方式為「證券給付,惟發行人得選擇以現金結算」之認購權
證發行人委任證券商需依發行人之通知,於持有人請求履約當日下午
四時三十分前,透過集保公司電腦連線系統輸入發行人欲採「現金結
算」數量,逾時則一律視為採「證券給付」方式進行履約給付。
三、認購(售)權證之流動量提供者應依本公司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
第十四條規定,於申請上市前向本公司申報一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
,除該帳戶內之認購(售)權證不得請求履約外,認購(售)權證到
期本公司應以該帳戶辦理註銷相關帳簿劃撥事宜。
認購(售)權證發行人及風險管理機構應依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
市審查準則第十四條規定,於申請上市前向本公司申報一有價證券集
中保管帳戶,本公司得以該帳戶處理履約給付證券轉撥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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