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履約給付方式為『現金結算』之認購(售)權證計算具履約價值之
基準暨其配合事項」如下:
(一)履約給付方式為現金結算之認購(售)權證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
如下:
1.認購權證。
指數型權證為(結算指數-履約點數)×每點對應金額×權證單
位數×行使比例-(結算指數-履約點數)×每點對應金額×權
證單位數×行使比例×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於零者,
即具履約價值。
期貨型權證為(結算價格-履約點數)×每點對應金額×權證單
位數×行使比例-(結算價格-履約點數)×每點對應金額×權
證單位數×行使比例×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於零者,
即具履約價值。
其他認購權證則為(結算價格-履約價格)×標的數量-(結算
價格-履約價格)×標的數量×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
於零者,即具履約價值。
2.認售權證。
指數型權證為(履約點數-結算指數)×每點對應金額×權證單
位數×行使比例-(履約點數-結算指數)×每點對應金額×權
證單位數×行使比例×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於零者,
即具履約價值。
期貨型權證為(履約點數-結算價格)×每點對應金額×權證單
位數×行使比例-(履約點數-結算價格)×每點對應金額×權
證單位數×行使比例×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於零者,
即具履約價值。
其他認售權證則為(履約價格-結算價格)×標的數量-(履約
價格-結算價格)×標的數量×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
於零者,即具履約價值。
(二)前開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應配合事項如下:
1.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不扣除證券商收取之履約手續費,故遇持
有人之所得履約應收款項扣減交易稅後之金額少於依本公司認購
(售)權證買賣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所計算之履約手續費時,證券
商收取之履約手續費不得高於投資人所得履約應收款項。
2.集保公司於接受證券商申請「履約給付方式為『現金結算』之認
購(售)權證」之請求履約後,將依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檢核
,當證券商請求履約之認購(售)權證依前開公式計算不具履約
價值時,將予以沖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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