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之買賣及履約遇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或國定例假日時之處理作業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Directions for Handling the Trading and Exercise of Call (Put) Warrants During Natural Disasters, Election and Recall of Public Officials, or National Holiday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認購(售)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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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履約給付方式為『現金結算』之認購(售)權證計算具履約價值之
    基準暨其配合事項」如下:
(一)履約給付方式為現金結算之認購(售)權證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
      如下:
      1.認購權證。
        指數型權證為(結算指數-履約點數)×每點對應金額×權證單
        位數×行使比例-(結算指數-履約點數)×每點對應金額×權
        證單位數×行使比例×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於零者,
        即具履約價值。
        期貨型權證為(結算價格-履約點數)×每點對應金額×權證單
        位數×行使比例-(結算價格-履約點數)×每點對應金額×權
        證單位數×行使比例×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於零者,
        即具履約價值。
        其他認購權證則為(結算價格-履約價格)×標的數量-(結算
        價格-履約價格)×標的數量×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
        於零者,即具履約價值。
      2.認售權證。
        指數型權證為(履約點數-結算指數)×每點對應金額×權證單
        位數×行使比例-(履約點數-結算指數)×每點對應金額×權
        證單位數×行使比例×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於零者,
        即具履約價值。
        期貨型權證為(履約點數-結算價格)×每點對應金額×權證單
        位數×行使比例-(履約點數-結算價格)×每點對應金額×權
        證單位數×行使比例×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於零者,
        即具履約價值。
        其他認售權證則為(履約價格-結算價格)×標的數量-(履約
        價格-結算價格)×標的數量×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
        於零者,即具履約價值。
(二)前開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應配合事項如下:
      1.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不扣除證券商收取之履約手續費,故遇持
        有人之所得履約應收款項扣減交易稅後之金額少於依本公司認購
        (售)權證買賣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所計算之履約手續費時,證券
        商收取之履約手續費不得高於投資人所得履約應收款項。
      2.集保公司於接受證券商申請「履約給付方式為『現金結算』之認
        購(售)權證」之請求履約後,將依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檢核
        ,當證券商請求履約之認購(售)權證依前開公式計算不具履約
        價值時,將予以沖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