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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認購(售)權證發行人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Verification and Disclosure of Material Information of Issuers of Call (Put) Warra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資訊公開
第 4 條
本公司發現或經投資人檢具佐證資料以傳真方式 (附表三) 向本公司查詢
發行人有第二條規定未發布之重大訊息,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時得填具「上
市公司重大訊息公開說明表 (三) 」 (附表四) 載明訊息來源、內容,以
傳真及電話方式詢問該發行人之發言人或其代理發言人,發行人須就該項
查詢內容逐項予以說明,於本公司規定期限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
訊申報系統。
前項投資人書面查詢資料,應填具真實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聯
絡電話,本公司得以原件或其摘要於正常營業時間內向發行人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