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所邀請具法律及財會專長之外部審議委員,係指非任職於本公司經
理部門,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之社會公正人士:
一、國內大專院校任教之學者,並擔任副教授以上已滿五年或曾任研究所
所長或大專院校校長或學院院長者。
二、曾任金融事業之負責人或金融事業工作經驗十年以上,並曾擔任副總
經理以上職務者。
三、曾任職證券相關事業七年以上,並曾任總經理以上職務者。
四、於國內聯合事務所執業十年以上之會計師或執業十年以上之律師。
五、對證券、企業經營或產業動態等事項有經驗或特別研究之專業人士。
本公司所邀請具產業專長之外部審議委員,由本公司就申請公司所營產業
有深入瞭解之專家,或就所委請之專業研究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國
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各產業公會等單位推薦之專家,於簽請總經理核定後
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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