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委員對於審議事項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配偶現受該發行公司、其證券承銷商、簽證會計師事務所或律
師事務所聘僱,擔任經常工作,支領固定薪給者。
二、本人或配偶曾任該發行公司之職員,而離職未滿二年者。
三、本人或配偶任職之公司與該發行公司互為關係人者。
四、本人或配偶與該發行公司董事或經理人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
者。
五、本人或配偶與該發行公司有共同投資或分享利益之關係者。
六、為該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者。
七、本人或配偶任職之公司與該發行公司具有業務往來關係者。
八、其他與本身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足以影響其獨立性者。
內部審議委員因前項迴避致不足開議人數時,得由總經理自各部室正副主
管遴選適當人選,報奉董事長專案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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