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共同遵守事項」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Matters for Joint Compliance by Securities Listing Review Committee Memb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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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內部審議委員應於每年度之一月底前自行以彌封方式向本公司申報財
    產,其因職務調動而解任者,接任該等職務之委員,應於就任後一個
    月內向本公司申報之。
    內部審議委員依前項申報之資料,非經主管機關同意或檢調單位依法
    調查者,不得開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