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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Routine Regulation and Regulation by Exception Over Financial and Business Affairs of Listed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4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查核審閱
第 12 條
受查公司應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五十三條第一
項規定,提供平時或例外管理所需之資料,如無正當事由,未依規定時限
內提供相關資料者,本公司得處以三萬元之違約金;如最近一年內累計課
處次數達二次以上,或個案情節出於故意或重大缺失者,本公司得視情節
輕重,按次處以五萬元至五百萬元之違約金,或依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
第四十九條之四、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九之規定,對其上市有價證券變
更原有交易方法,或停止其買賣。
受查公司被處以違約金者,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五日內向本公司財務部
繳納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