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核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受查原因對公司影響以及公司因應措施之說明。
二、必要時,簽證會計師對相關事項出具之意見。
三、查核時發現違反證券相關法令之事項。
四、本公司之採行措施。
五、對主管機關之建議事項。
查核項目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投資衍生性商品是否依規定揭露。
二、關係人交易是否有異常情事。
三、有無非因公司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而將資金貸予他人
之情事。
四、鉅額資產買賣有無異常情事。
五、有無非因公司業務交易行為之必要者而與他人為背書保證者。
六、董事會運作是否依規定辦理。
七、前次審閱所列缺失改善情形或異常現象之追蹤。
查核中如發現受查公司有違反證券相關規定時,應於查核後函知上市公司
改善,其情節重大者,本公司得函請其派員參加主管機關所指定單位舉辦
之宣導課程,並副知前開主管機關指定單位。公司未派員參加者,本公司
得視缺失性質將其列為嗣後財務報告實質審閱、平時例外管理或內部控制
制度查核之優先受查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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