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附認股權有價證券買賣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he Trading of Securities with Warrants
委託人初次買賣附認股權有價證券時,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應簽具風險 預告書,證券經紀商始得接受其委託。 前項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由本公司另訂之。 第一項所稱專業機構投資人係指國內外之銀行、保險公司、票券公司、證 券商、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 單位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業、期貨商及期 貨服務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