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Review of Securities Listings
申請股票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人,其上市契約生效後,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公開銷售,倘申請上市之股票未於本公司函知之日起算三個月內上市買賣 者,應撤銷該上市契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其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 長三個月,且以一次為限。但受主要營運地國、重要子公司註冊地國之法 令限制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重大政經環境因素影響時,得申請再延期,其 股票上市買賣日至遲不得逾上市契約生效後一年,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