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Review of Securities Listings
前條所稱證券承銷商,應已登記為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之會員,並 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營業處所。 主辦證券承銷商須以書面承諾已履行盡職調查程序,其所出具之評估報告 及其他書件暨附件均屬真實,且無隱匿或遺漏外國發行人之重要財務業務 資訊。 外國發行人及其董事應協助證券承銷商進行盡職調查程序,並提供所需之 資料。 外國發行人應於上市掛牌日起至其後三個會計年度止繼續委任主辦證券承 銷商協助其遵循中華民國證券法令、本公司章則暨公告事項及上市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