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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Review of Securities Lis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第 28-3 條
第二十八條之一所訂實收資本額之認定,係以外國發行人登記或變更登記
之證明文件記載之實收資本額,依申請上市前一個月,中華民國境內指定
外匯銀行公告之每日收盤匯率平均值換算新台幣之金額為準據。
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十八之六及第二十八之十三所稱之淨值及稅前淨利
,係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合併財務報告為準據,且係指歸屬於母公司業
主之金額。
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二十八條之十三所稱之財務報告,應依主管機關訂頒
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編製、美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或國際財務
報導準則編製,並經主管機關核准簽證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之聯合會計
師事務所之中華民國會計師二名出具查核報告,或與前述會計師事務所有
合作關係之國際性會計師事務所查核,並由中華民國會計師出具查核報告
。
前項合併財務報告未依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編製
者,應揭露重大差異項目及影響金額,暨由中華民國會計師對前述項目所
表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