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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Review of Securities Lis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第 37 條
申請股票在創新板上市之本國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其上市契約生效後
,應依前條規定辦理公開銷售,倘申請上市之股票未於本公司函知之日起
算三個月內上市買賣者,應撤銷該上市契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其有
正當理由申請延期,經本公司同意後,得延長三個月,且以一次為限,並
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