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第二章所稱之財務報告係依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規定編製之合併財務報告,發行公司若無子公司,則為個別財務報告。
前開財務報告均需經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二人以上共同查核簽證或
核閱。但公營事業除最近一會計年度財務報告應依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
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外,其餘年度如係尚未公開
發行者,得以審計機關審定報告代之。
本準則第二章所稱之實收資本額,係以公司登記(或變更登記)後之證明
文件記載之資本額為準。但私募有價證券未經公開發行之股份不列入前開
資本額之計算。
本準則第二章所稱之淨值及稅前淨利,於合併財務報告下係指歸屬於母公
司業主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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