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公司得僅就其所發行之普通股或各種特別股向本公司申請上市,第四
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六條之一、第十六條或第二十條之二關於上市條
件資本額之規定,按其上市股份發行總額計核;股權分散之記名股東人數
及其所持股份合計占發行股份總額之比率,分別按該上市股份種類之比率
計核。
發行公司就其所發行之普通股與各種特別股一併申請上市者,其普通股申
請上市股份發行總額應至少符合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六條之一、
第十六條或第二十條之二所訂資本額之規定,各種特別股申請上市股份發
行總額分別應達新台幣三億元以上且發行股數達三千萬股以上,並各均應
符合股權分散之上市條件。
前二項各種特別股之股權分散上市條件,應符合記名股東人數在五百人以
上,且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
,其所持股份合計占各種特別股之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或滿一千
萬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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