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 英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to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for Review of Securities Listings
本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規定「尚未改善」,其改善之認定,係指符 合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一 因非常規交易而致申請公司以外之人獲得利益者,該獲得利益之人已 將所得利益歸還應得之人者。 二 該非常規交易行為經檢調或司法單位確定無犯罪情事。 三 該非常規交易已恢復原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