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 英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to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for Review of Securities Listings
本準則第十六條第四款所規定「投資性不動產出租率」,係指建築個案已 簽約生效之出租樓地板面積占可供出租總樓地板面積之比率。 前項投資性不動產出租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證券承銷商應評估說明申 請公司帳列投資性不動產之必要性及合理性,包括推案用途之規劃、出租 動機、決策過程、對象、租賃期間、合約內容及交易條件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