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 英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to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for Review of Securities Listings
本準則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十二 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主要業務或主要商品」,係指最近二個會計年度 內曾占總營業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所稱「相互競爭」,係以企業型態 、商品可否替代、未來產品差異化程度、營業計畫及對象客戶等一般性要 素綜合判斷之;所稱「獨立經營決策能力」係指申請公司與同屬集團企業 公司之董事未有三分之一以上相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