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第二十七條之二第四款所規定「嚴重衰退」,係指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或申請上市會計年度之營業收入及營業利益與同業
比較,顯有重大衰退者。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或申請上市會計年度之稅前淨利與同業比較,顯有
重大衰退者。
三、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之營業收入及營業利益,均連續呈現負成長情形者
。
四、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之稅前淨利,連續呈現負成長情形者。
五、產品或技術已過時,而未有改善計畫者。
前項規定,對於申請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稅前淨利占年度決算之淨值
比率不低於百分之十二者或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稅前淨利不低於新台幣五
億元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第一、二款所規定「同業比較」,證券承銷商應評估說明所採樣同
業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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