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第二十八條之八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財務業務未能與他人獨立劃
分」,係指申請股票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人或從屬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
一者:
一、資金來源過度集中於非金融機構者。
二、與他人簽訂對其營運有重大限制或顯不合理之契約,致生不利影響之
虞者。
三、與他人共同使用貸款額度而無法明確劃分者。但編入外國發行人之合
併財務報表之企業個體間共用貸款額度,不在此限。
四、申請上市時,最近期或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來自非屬集團企業公司之關
係人之進貨金額超過百分之七十。但基於行業特性、市場供需狀況、
政府政策或其他合理原因所造成者,得不適用之。
五、申請上市時,最近期或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來自非屬集團企業公司之關
係人之營業收入、營業利益金額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利用前揭關係人
提供之關鍵性技術或資產所生營業收入金額超過百分之五十。但基於
行業特性、市場供需狀況、政府政策或其他合理原因所造成,且前開
比率未超過百分之七十者,得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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