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第二十八條之八第六款所規定「董事會有無法獨立執行其職務」,
係指不得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擔任申請公司獨立董事,有不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
遵循事項辦法」所訂之要件者。
二、擔任申請公司獨立董事者,未於該公司簽訂輔導契約當年度起進修法
律、財務或會計專業知識每年達三小時以上且取得「上市上櫃公司董
事進修推行要點」第六條第一、二、四款訂定之進修體系所出具之相
關證明文件。
三、申請公司之董事彼此間有超過半數之席次,具有下列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三)同一法人之代表人。
四、前款規定,對於政府或法人為股東,以政府或法人身分當選為董事,
而指派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暨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之代表人,
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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