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 英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to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for Review of Securities Listings
本國發行公司依本準則第四章申請股票在創新板上市者,同準則第三十一 條所規定不宜上市條件,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及 第十七條之規定。 外國發行人依本準則第四章申請股票在創新板第一上市者,同準則第三十 一條所規定不宜上市條件,準用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之規定。 第三十一條第六款所規定「所營事業嚴重衰退」,經申請有價證券在創新 板上市、創新板第一上市者提出合理性說明後,得不準用第十四條、第二 十八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