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停業證券商申請復業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egulations Governing Applications by Securities Firms for Resumption of Business after Suspension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2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第 3 條
停業證券商申請復業,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稱主管機關) 規定提存之營業保
    證金,如經法院執行假扣押查封,且債權人享有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五
    條第二項之優先受償權時,應先行補足之;但若執行債權人為不具優
    先受償權者,得於營業保證金解送執行法院或經債權人領取後始行補
    足之。
二  依本公司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契約第二條規定,向本公司
    繳存之交割結算基金,如已經債權人扣押,應就其金額先行補足。
三  符合證券商設置標準第六條規定經營業務之場地及設備。
四  無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淨值低於實收資
    本額二分之一,連續達六個月而未見改善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