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Awards for Reporting on Unlawful Activities on the Securities Market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0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股市監視
第 4 條
檢舉案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概不受理:
一、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者。
二、不符前條第一項規定者。
三、檢舉事項非屬第二條所列案件範圍者。
四、事實已見諸新聞傳播媒體而無其他具體事證者。
五、檢舉事實已由本公司或其他機關調查處理中或業經他人檢舉在先者;
    但檢舉在後者能提出更有利於調查之重要事證時,不在此限。
六、檢舉事實業經本公司決定不予受理,或經查處結案者;但檢舉人能提
    出具體新證據證明本案有重新調查之必要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