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Awards for Reporting on Unlawful Activities on the Securities Market
檢舉案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概不受理: 一、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者。 二、不符前條第一項規定者。 三、檢舉事項非屬第二條所列案件範圍者。 四、事實已見諸新聞傳播媒體而無其他具體事證者。 五、檢舉事實已由本公司或其他機關調查處理中或業經他人檢舉在先者; 但檢舉在後者能提出更有利於調查之重要事證時,不在此限。 六、檢舉事實業經本公司決定不予受理,或經查處結案者;但檢舉人能提 出具體新證據證明本案有重新調查之必要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