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Awards for Reporting on Unlawful Activities on the Securities Market
檢舉人所提出之檢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發或追回已核發之獎金 : 一、誣告他人犯本辦法第二條之各類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二、使用偽造或變造證據提出檢舉,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三、同一案件依其他法令或主管機關、臺灣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或證券集中保管結算所之規定另有獎勵,經合併計算超過本辦法所 定最高標準,其超過部分。 四、有第八條所列各項情事。 檢舉人有前項情形,如檢舉人死亡者,應向其繼承人追回已核發之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