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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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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Taipei Exchange Rules Governing Securities Firms Recommending Trades in Securities to Custom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第 6 條
證券商向客戶推介買賣有價證券,得以自行或委外方式以自己名義出具研
究報告,並應揭露證券商、研究報告撰寫或複核人員相關利益衝突。
前項研究報告應由具備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或已向本中心
辦妥登記之高級業務員資格者撰寫。但前項研究報告自外國證券機構取得
者,得以向本中心辦妥登記之高級業務員資格者複核方式代替之。
研究報告係自證券商之海外母(總)公司或海外母(總)公司之關係企業
取得者,得不受前項之限制。
證券商對研究人員之績效考核方式不得影響研究人員獨立性。
第一項研究報告之範圍,得依在本中心上櫃及興櫃有價證券所屬產業之關
聯性,擴及非在本中心上櫃或登錄興櫃之有價證券,惟證券商未經營該等
市場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者,應於該研究報告以顯著字體加註「非推介
」,且不得受理客戶委託買賣該等非推介之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