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31 日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第 11、33、73 條條文;增訂第 52-2 條條
文;除第 73 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
三十一日起向本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之承銷案件適用。
第 12 條
投資人參與投標應依規定格式(如附件一),填寫投標單,以網際網路方
式填送至「承銷有價證券競價拍賣系統」,或得至開戶證券商總(分)公
司營業處所設置之終端設備辦理。
投標人依第九條公告之規定,應繳交之投標處理費、投標保證金由證券經
紀商通知往來銀行依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四條所訂日期,自投標人銀行帳
戶扣繳。
投標人投標後,投標單不得撤回或更改。
證券承銷商得向得標人收取得標手續費,並準用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