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2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11 月 02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13 條條文及第 12 條條文之附件一「承
銷有價證券競價拍賣投標單」格式,自一百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起施行。
第 14 條
投標時間截止後,由證交所於開標日辦理開標,並準用第六十條、六十八
條、第六十九條規定。
投標單如有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證交所應於開標前予以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