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2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11 月 02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13 條條文及第 12 條條文之附件一「承
銷有價證券競價拍賣投標單」格式,自一百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起施行。
第 17 條
採部分競價拍賣部分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之承銷案件,如得標總數量達
該次競價拍賣數量,則其餘公開申購配售部分及承銷商自行認購部分之承
銷價格,以各得標單之價格及其數量加權平均所得之價格(分以下四捨五
入)為之,並以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最低承銷價格之一定倍數上限。
前項所述一定倍數由承銷團與發行公司議定之,惟最高不得超過一點三倍
。
除公開招募案件、創新板轉上市(櫃)案件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該
有價證券之首日掛牌價格以第一項公開申購配售部分之承銷價格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