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英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第 11、33、73 條條文;增訂第 52-2 條條 文;除第 73 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 三十一日起向本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之承銷案件適用。
採部分競價拍賣部分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之承銷案件,如得標總數量達 該次競價拍賣數量,則其餘公開申購配售部分及承銷商自行認購部分之承 銷價格,以各得標單之價格及其數量加權平均所得之價格(分以下四捨五 入)為之,並以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最低承銷價格之一定倍數上限。 前項所述一定倍數由承銷團與發行公司議定之,惟最高不得超過一點三倍 。 除公開招募案件、創新板上市公司轉列上市、上櫃公司案件及其他法令另 有規定者外,該有價證券之首日掛牌價格以第一項公開申購配售部分之承 銷價格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