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英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第 11、33、73 條條文;增訂第 52-2 條條 文;除第 73 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 三十一日起向本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之承銷案件適用。
以已發行股票或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股票初次上市、上櫃前之承銷案件 ,如未採競價拍賣辦理承銷者,應同時以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 理承銷,並應依第二十一條之一之規定辦理。但公營事業、依證交所「有 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六條、第六條之一或櫃買中心「參與公共建設之 民間機構申請股票上櫃之補充規定」及其他法令規定申請股票初次上市、 上櫃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