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已發行股票或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股票初次上市、上櫃前之承銷案件
,且同時以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者,應先行就證交所或櫃檯
買賣中心規定辦理公開銷售股數(已扣除依相關法令規定保留供發行公司
員工認股部分,且不含過額配售部分)之百分之十額度辦理公開申購配售
,並依申購數量調整公開申購配售數量。
該承銷案件之申購數量(以公開申購截止日經紀商傳輸證交所之最後確認
申購總數量認定之)未達前項規定之公開申購配售數量之差額部分得併入
詢價圈購部分辦理配售;如申購數量超過公開申購配售數量達一定倍數者
,並應依下列規定調增公開申購配售數量:
(一)申購倍數達十倍以上但未達二十倍者,公開申購配售額度調整為百
分之十五。。
(二)申購倍數達二十倍以上但未達三十倍者,公開申購配售額度調整為
百分之二十。
(三)申購倍數達三十倍以上但未達四十倍者,公開申購配售額度調整為
百分之二十五。
(四)申購倍數達四十倍以上但未達五十倍者,公開申購配售額度調整為
百分之三十。
(五)申購倍數達五十倍以上但未達六十倍者,公開申購配售額度調整為
百分之三十五。
(六)申購倍數達六十倍以上但未達七十倍者,公開申購配售額度調整為
百分之四十。
(七)申購倍數達七十倍以上但未達八十倍者,公開申購配售額度調整為
百分之四十五。
(八)申購倍數達八十倍以上者但未達九十倍者,公開申購配售額度調整
為百分之五十。
(九)申購倍數達九十倍以上者但未達一百倍者,公開申購配售額度調整
為百分之五十五。
(十)申購倍數達一百倍以上者,公開申購配售額度調整為百分之六十。
其餘部分及暫定過額配售額度,應以詢價圈購方式辦理承銷。
依第二項各款計算之調整後公開申購配售數量如非為整數,一律進位至整
數。
依第三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者,第一項辦理公開申購配售額度,以公開銷
售股數扣除保留洽商銷售配售數量後之百分之十為之,並依申購數量調整
公開申購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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