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31 日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第 11、33、73 條條文;增訂第 52-2 條條
文;除第 73 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
三十一日起向本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之承銷案件適用。
第 22-2 條
主辦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上櫃前承銷案件、股票申請創新板初次上市之
承銷案件暨臺灣存託憑證初次發行案件之詢價圈購作業得建立預詢機制,
於正式詢圈前先探尋主要法人或專業投資人對價格與數量之需求,並留下
紀錄,該紀錄應以書面方式保留一年,並以電子媒體方式保留三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