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31 日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第 11、33、73 條條文;增訂第 52-2 條條
文;除第 73 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
三十一日起向本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之承銷案件適用。
第 23 條
主辦承銷商為辦理詢價圈購之承銷,應先行辦理下列事項,並應將所約定
之內容由各主、協辦承銷商及發行人(發行機構)簽名或蓋章後,於圈購
期間開始前一營業日(初次上市、上櫃前之承銷案件、股票申請創新板初
次上市案件同時以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之承銷案件於前二營
業日)向本公會申報:
一、邀集協辦承銷商組織承銷團。
二、決定提交詢價圈購之數量及預計過額配售數量。
三、與發行人(發行機構)議定預計承銷價格之可能範圍。
四、與發行人(發行機構)議定包銷報酬或代銷手續費。
五、如有公開申購時其公開申購配售之每一銷售單位數量。
六、發行公司應提供依本辦法規定不得參與詢價圈購之名單予證券承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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