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英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一百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13 條條文及第 12 條條文之附件一「承 銷有價證券競價拍賣投標單」格式,自一百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起施行。
承銷團得於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申報案送金管會後,將發行公司(發行機 構)之公開說明書稿本及相關資料交付予投資人,開始辦理圈購,並得召 開發行說明會。 前項發行說明會如於辦理圈購前召開,承銷商應輔導發行公司(發行機構 )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以其他法令規定之方式公告預計承銷價格之可能範 圍,並敘明後續最終預計承銷價格之可能範圍以詢價公告所載內容為準。 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上櫃、股票申請創新板初次上市、創新板轉上市( 櫃)承銷案件之發行說明會得與發行公司業績發表會一併辦理。